一、作为土生葡人参与《澳门基本法》起草很幸运

图1 罗立文委员。图源:骆伟建、江华、赵英杰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澳门:澳门基金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第372页。
我非常开心能够参加历史上这么重要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当时我还比较年轻,对我来讲这是一项全新的事情,起草委员会每次小组会议集中几天去内地不同省市召开,一般开完会会出去逛逛,所以会有很多机会对内地参观、了解,感觉整个起草过程很特别。但是另一方面,压力也是很大的。因为当时大家也知道,《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一共有48位委员,其中内地有29位,澳门有19位,而澳门的19位草委会委员中,只有两位是土生葡人——宋玉生和黎祖智。后来因为黎祖智担任了澳葡政府政务司司长,就由我接替了他的位置,所以我不是从草委会成立一开始就进入澳门基本法草委会工作的。
我后来参与基本法起草的时候,刚好宋玉生又生病了,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和宋玉生没有共同参加过一次会议,所以,差不多每一次开会的时候,都是只有我一个土生葡人。所以当时我参加的时候,与现在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我现在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工作,但是当时是作为土生葡人,和今天是两回事。所以从这一方面讲,责任和压力比较大,各方面都需要考虑得比较全面。而内地和澳门其他界别的草委人数相对较多,一位委员如果没有讲到,会有其他的草委进行补充。
不过现在回想过往,我认为自己非常幸运,小的时候经历了澳门的“一二·三”运动;在葡萄牙读大学期间又看到了葡萄牙的革命;回澳门后虽没参加联合声明的制定,但是联合声明制定后,成立了联络小组和土地小组,我又参加了土地小组的工作;慢慢又参加了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参加了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还参加了立法会的工作(我之前也担任过委任议员);现在又担任特区政府的司长。所以我见证了澳门很多重要的历史事件,我觉得自己很幸运。

图3 陈滋英、邵天任、林笑云、欧安利、罗立文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列队领取文件,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提供。
二、起草《澳门基本法》过程中印象深刻的条文或情景
在起草《澳门基本法》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是讨论得比较热闹的,比如序言讨论了很久。当时不同委员对序言有不同的看法,我参加的是这个小组(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小组),另外一个是经济小组。在参与基本法起草工作中,讨论了序言、第一章,关于行政会、特首的职能,还有人权、自由权等问题,都有热闹的讨论。尤其对第四章政治体制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这方面讨论得更多一些。其他的条文争拗不是太多,大家基本都同意。因为《香港基本法》制定在先,很多内容在讨论的时候会参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但第四章政治体制这方面与香港有些不同,有澳门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所以不能完全参照香港的规定。
(一)关于普选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当时澳门与香港的政治环境不同,香港人更加重视政治。这是有着不能忽视的原因的,那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澳门经济比香港差很多,所以当时澳门居民不是很关心政治方面的问题,而是关心民生、经济方面的问题,并认为这些问题才是最重要的。而当时澳门经济和民生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澳门居民就希望能够解决上述这些实际生活问题,尚未有余力去考虑那么远的问题。另外,我认为当时的澳门社会对政治这一方面,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就澳门当时的政制安排、立法会等各方面都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所以对于普选问题也是如此,也就不是当时考虑的重点了。
(二)关于行政主导问题
澳门回归前是有一个咨询会,回归后成立了行政会,澳门机构的设置发生了变化,我觉得是慢慢受到了香港的影响。所以这个方面,我认为是回归前与回归后变化比较大的,但是大部分差别不大。
另外,因为中央政府在澳门特区的代表是行政长官,所以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三个权力地位是不一样的,是有一个地位比较高一点的,就是行政主导。所以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我认为有些人到现在都还没理解清楚这一点,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当时这是一个选择。基本法对三权的理解和规定,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我认为到现在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理解到这方面的。所以当有关问题发生的时候,有些人不是理解得那么清楚,是因为没有理解到这个基本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我当时参与这项工作的时候,基本法的条文,都差不多会背了。
当然,对于基本法的条文我未必能够完全掌握,因为我当时完全不懂普通话,所以我参加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会议时,需要一名翻译的。完成基本法的起草之后,我才开始学习普通话。我记得《澳门基本法》是1993年的3月31日通过的,而我是1995年才去北京学的普通话。所以,当时我参加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一句普通话都说不出。可以给你们讲讲当时的笑话,有些时候大家讨论很热烈的时候,我的翻译就不翻译了,最精彩的部分没翻译,我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当然,开完会之后,大家喝咖啡时会再聊起刚刚讨论的部分,但是在会上,我是听不懂他们讲什么的,老是问刚刚讲了什么。
(三)关于《澳门基本法》第23条立法问题
我觉得澳门人与香港人,大家都是中国人。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看来内地的中国人、澳门的中国人和香港的中国人是不尽相同的。就基本法第23条在澳门的立法而言,我承认澳门的立法条件相对于香港是容易些的,或者说澳门居民对这个问题是没有什么特别的看法。我个人认为,这也和澳门居民最重视民生、经济问题有关,只要政治安排能够有利于解决经济民生问题就是可以接受的。
(四)关于《澳门基本法》第42条保护澳门土生葡人问题
《澳门基本法》第42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对于这个方面,其实现在的特区政府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就是说五十年不变、保护传统文化等,但是很困难,因为澳门的第二个十年比第一个十年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更快。我认为,最近十年的改变会大过前面的十年,而前面十年的发展变化又大过再前面的十年。也就是说,现在的东西改变得很快,所以这里就有些弹性。
五十年不变指的是基本不变,但不是完全不变。所以,变多些,变少些,这就有争拗了。但是有一定变化是必须的,完全不变是没有可能的,因为整个世界都在变,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有哪些我们认为是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应该变的。这里其实是有矛盾的,不能说基本法规定了五十年不变,你就完全不能改。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些可以改,哪些不能改。比如土生葡人是什么,怎样才能称之为一个土生葡人,这方面我觉得也有一些变化。今天的土生葡人,跟十年前、二十年前我小时候读书的时候的土生葡人也存在一些变化。
(五)关于《澳门基本法》第95条非政权性市政机构
现在社会讨论比较多的是《澳门基本法》第95条中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对于这一条文的理解,我说说自己的看法。我明白这一条文的立法缘由,我也完全接受。因为回归前澳门与葡萄牙政府一样都存在两级的政权架构。葡萄牙当时的殖民地都是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地方政府的,就像国内有中央政府也有省政府,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澳门有一个特色,因为澳门比较小,其他地方大,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地方政府,没问题;但澳门地方小,却仍然设置了两级政权架构,除了总督之外还有两个市政厅,这是否有必要,确实值得探讨。因此,基本法规定在回归以后取消两级的政权架构,仅设置一级政权架构,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回归前澳门市政厅有一个委员会是由市民选举产生,但现在基本法规定我们澳门的特首不是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果规定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反而由选举产生,这就有点奇怪了。所以我的理解是,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就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六)关于立法会议员产生方式问题
目前澳门立法会议员有直选、间选和委任三种产生方式,对于这一制度安排,《澳门基本法》起草时并没有过多地讨论,因为回归以前澳门立法会议员也是由这三种方式产生的。但如果说要进一步完善的话,有一些比较小的方面,我认为是可以再考虑一下的。澳门的报章上也曾报道过,比如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式上,三种方式产生的议员的比例如何变化,间选的方法是否值得调整一下,这是未来我们可以考虑的。
因为历史的原因,立法会议员中是有委任议员的,但是委任有一个很细节的事情大家需要注意,就是行政长官何时公布委任议员的名单,其实应是在公布了选举结果之后,而不是之前。这些都是值得大家讨论、深入分析的。当然因为时代也在变化,基本法关于立法会议员产生的规定运作了十几年,是不是也应该调整一下来适应这个时代,这也值得思考。在不与基本法冲突的前提下,都还是有调整空间的。
三、对《澳门基本法》实施的建言
(一)理解《澳门基本法》需要站在当时立场
理解《澳门基本法》是需要站在当时起草的立场的。起草澳门基本法时澳门较香港而言比较穷,所以澳门居民当时的顾虑主要是民生、经济之类的事情,如果澳门居民日常生活的事情都没有搞定,还谈什么政治。其实澳门居民是很实际的,都没有搞定日常生活所需,就根本谈不上政治。搞定日常民生所需才是最实际的。
当然现在的澳门较回归前就有很大不同了,发展很快,变化很大,同时也面临其他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不是都与基本法有关呢?我个人认为很多问题跟基本法是没有关系的。不是基本法规定得好不好的问题,而是我们日常管理的问题。在起草基本法的时候,澳门的实际情况跟现在有很大的不同,不像现在有很多赌场,GDP有百亿千亿。
所以,我们现在去看基本法的规定的时候就一定要理解当时的社会情况,一定要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去看问题。
我们工作上也是一样,有时候我们回想去年做的决定,去年的决定是建立在你去年获取的信息的基础上,而不是你今年获取的信息的基础上的。所以很多人老是说你当初应该怎样,都是没有站在当初的历史背景下看问题。就像风球过后很多问题出现了,如果没打风,就没问题,这是一样的道理。所以理解基本法最重要的就是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去分析、去理解。
(二)需要加强对葡文的重视
目前在对葡萄牙后裔居民权利的保护上,可能最大的问题是语言。大家都知道,因为我们是在澳门长大,所以一般是会说广东话,但是不会看也不会写。但是现在葡文的东西很少而且是越来越少,我现在在政府工作也面临这个困难,因为政府里面的文件也越来越少是用葡文书写的了,这对于不认识中文的人来说就是一个问题了。所以对于这方面,虽然《澳门基本法》第9条规定葡文也是正式语文,现在也有中葡论坛在推动葡语的推广,但是我还是认为回归之后,葡文是越来越少人使用了,讲也好、写也好、文件也好,各方面都少了。
同时,由于土生葡人很多都不认识中文,所以对中文报纸所报道的澳门社会情况就越来越不了解了。中文报纸是澳门信息量最大、最重要的报纸,但是我们都看不懂,情况就是这样。而且现在有一个很特别的现象,就是中文报纸有自己的报道,葡文报纸也有自己的报道,虽然我自己是看不懂的,但是因为工作的关系我接触了很多人,有些事葡文报纸有报道,中文报纸没报道;有些事情则是中文报纸有报道,而葡文报纸没报道的。换言之,如果你只看一种语言的报纸,那么只可以获取一些信息,而对于另一些信息则是不知情的。当然,要获取最多的信息还是要通过中文报纸,这方面我希望以后可以找到一个方法,使各方面、各种语言背景的人士都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
我认为在语言的强制学习上,澳门确实是一直都没有做好。这方面香港做得比我们澳门好,两种语言都要学习。但是由于澳门回归前学葡文不是强制性的,回归之后也不是,所以现在我们对葡文的学习推广工作做得不够好也是有历史原因的。而香港这方面则没有问题,每个人都懂英文,这是澳门和香港的一个很大的区别。所以,现在中国人和葡萄牙人完全混在一起是很难的,因为语言问题,语言不通。就我个人而言,有时候,别人讲的词汇深一点,我就不明白他讲什么,因为我的中文水平不足够去明白,所以到最后也是有一些问题在里面的。
(三)提高行政效率需要完善程序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行政事务的处理都是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否则就可能涉及违法。而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就会有时间上的代价,就需要通过完善程序来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市民所诟病的政府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我每次都会在立法会强调,我们要走很多程序,而这些程序需要花费几个月,有时要十几个月,如果直接去做就会涉及违规。
比如,现在有一个工程,按照法律规定我至少要给投标人20天的时间进行报价,就算加快速度也需要20天,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管多大的工程,都需要先进行报价,最少是20天,如果是复杂的工程则要给一两个月。这就意味着即使是最小、最简单的工程也要给20天报价,当然如果遇有特殊的情况,我也可以特批,但是我一般不会这样做,因为我们都是公开招标的。
再比如,对于超过3,000万澳门元的工程,就要求先由特首批准,他批了之后我们才可进行公开招标。另外,我们也会邀请公司来投标,对于超过900万澳门元的工程,在得到特首批准后,一般会邀请十多家公司进行投标。而要想解决或改善这方面的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通过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来提高行政效率。

图10 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与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负责人及嘉宾于“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合影留念,后排左四为罗立文。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提供。

本文选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图片为澳门记忆编辑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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